资料室管理制度


2012-07-25 15:50 信息来源: 市史志办 浏览次数:


  1、资料室应本着积极为本办各处室提供利用,最大限度满足需要的原则,按照图书分类法做好报刊、图书、资料的编目、整理工作。
  2、资料室各类报刊、图书、资料一般限定在阅览室使用。确因工作需要须带出阅览室的必须履行借阅手续,时间不得超过半个月,延期者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3、借阅各类报刊、图书、资料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册(期、张),超过5册的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4、爱护报刊、图书、资料,阅览室内不准抽烟。凡借阅报刊、图书、资料过期不还、丢失或有损坏的,一律按5倍价格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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