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销毁制度


2012-07-25 15:49 信息来源: 市史志办 浏览次数:


  1、编造档案销毁清册。经鉴定无需继续保存的档案,必须以全宗为单位编制销毁清册和撰写销毁档案内容的分析报告。
  2、审查批准。准备销毁的档案,须经审批才能销毁。批准权限严格按照党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3、监督。销毁档案时要有人监督,并在销毁清册上注明“已销毁”字样和销毁日期,监销人要签名盖章。
  4、销毁要求。准备销毁的档案,经领导批准后还应继续保存一段时间后销毁。档案销毁时,必须化为纸浆或焚毁,不准出卖或做它用。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全文下载]: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