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刊、资料调阅制度


2012-07-25 15:49 信息来源: 市史志办 浏览次数:


  1、报刊、资料利用者持有单位介绍信或个人合法证明,可以调阅馆藏报刊、资料。馆藏报刊、资料一律不予外借。
  2、凡阅报刊、资料者,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根据检索卡片或目录,查出所需报刊、资料的名称和类目代号后,由管理人员调出。
  3、调阅报刊、资料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交纳利用复印费用。
  4、调阅者应自觉爱护报刊、资料,不得任意勾划、折叠、涂改和撕毁,如发现损毁或丢失,将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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