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准利用未开放档案并非有权公布档案


2021-09-16 16:43 信息来源: 市史志办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某著名大学历史系陈某在主持研究晋冀鲁豫边区史时,因研究需要,利用某省档案馆部分未开放档案资料。期间,陈某查阅、复制了中共中央北方局文件和中央领导同志未公开发表过的讲话、报告等材料。研究结束后,陈某擅自将其档案资料部分原文及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汇编入他编写的《晋冀鲁豫边区史料选编》一书,作为内部资料,向省内外发行四千多册。陈某的行为属于擅自公布档案的违法行为,受到档案行政处罚和党纪处分。

案例分析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其公布权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有关机关行使,利用者摘抄、复制的档案,如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研究著述中引用,但不得擅自公布。擅自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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