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孤本”不可再生 请勿损毁档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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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15年12月,朱某到市档案馆查阅档案,看到与处理本人问题有关的档案时,情绪激动,为泄私愤,将事先携带的墨水泼向档案中本人签字部分,致使该页档案损毁。该市档案局调查询问时,他又隐瞒了关键环节和做案过程,直至调取监控视频后,才如实交待了作案动机和过程。最后,市档案局对朱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分析 档案具有历史性,冲昏头脑的泼墨行为,掩盖不了历史的真相,却给自己正在创造的历史“抹了黑”。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第四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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