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安全非小事 请勿随意堆放


2021-06-10 16:41 信息来源: 市史志办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1961年至1976年的24箱会计档案移至所属单位集装箱货运站办公楼地下室保存,由于供水管道渗漏,地下室积水日渐增多,档案被水浸泡。工作人员发现时积水已深达1.7米,全部档案浸泡在污水之中,损毁极为严重。

事故发生后,集装箱货运站工作人员捞出档案,并将情况上报该公司,但未得到公司的重视。直至新经理到任了解情况后,才上报市经贸委和有关部门,但全部档案或成砖块状,或成纸浆,损失已无法挽回。

案例分析

究其事故原因,一是公司领导档案意识淡薄,事故发生后,既不采取措施,又不上报情况,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二是缺少必要的管理制度和措施,轻易把档案分散在有渗漏可能的地下室保存;三是档案无人管理,造成长期浸泡的严重后果。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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