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容不得“弄虚作假”


2021-09-16 16:42 信息来源: 市史志办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2013年11月,洪某持盖有“某市档案馆档案资料查阅利用证明章”的离婚协议书复制件,到某公证处进行财产公证,拟转移本属于其女儿的房产。公证员到该市档案馆核对档案原件,发现复制件与原件不符。真实离婚协议书中“离婚后该房屋归女儿所有”的内容,在洪某提供的档案复制件中被改成了“离婚后该房屋归男方所有”。洪某伪造的档案数量虽然对档案原件未造成损害,但其行为已违反《档案法》相关规定,该市档案局对洪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分析

档案具有关联性,相互佐证,环环相扣。自作聪明地伪造档案复制件只会“竹篮打水一场空”。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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