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会计档案 罪加一等


2023-05-11 16:44 信息来源: 市史志办 浏览次数:


案情介绍

四川省大竹县某医院收费员周某,利用工作之便,截留其经手的病人预交款21000元购买足球彩票。为逃避医院查处,周某窜至医院财务科,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柜内票据。经清点,柜内2002年和2003年会计档案220余册及相关的账簿、报表、合同等资料被烧毁,涉及流动资金4450多万元。该案由大竹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审理后,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万元。

案例分析

档案的灭失、毁损会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故意销毁应当保存的会计档案,触犯刑法,需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规定: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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