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中威重工有限公司焊工刘某未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等7项违法行为案


2023-12-08 16:56 信息来源: 市史志办 浏览次数:


一、案情简介

2018年5月29日,湘潭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对湘潭中威重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行为:1.未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制定了2018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3.现场检查生产车间5名工人正在从事焊切割作业,其中焊工刘某无证上岗作业,其特种作业操作证未进行复审,已过期;4.未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台账,未如实记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氧气瓶、乙炔瓶、丙烷瓶存放使用区域未设置严禁烟火警示标志,全生产车间未设置警示标志;6.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未按照规定组织焊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中,执法人员同步完成了对湘潭中威重工有限公司取证工作。检查完成后,形成现场检查记录,并对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二、调查与处理

2018年6月5日,执法人员将此违法情况提交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立案审批,经过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两级审核和领导审批后,同意立案调查。

立案后,湘潭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组织对湘潭中威重工有限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2018年6月5日,对湘潭中威重工有限公司发出了询问通知书,2018年6月6日,湘潭中威重工有限公司委托车间主任王某、公司人事主管杨某及焊工刘某等3人根据询问通知书要求带齐相关资料,到湘潭市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接受了询问,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察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询问情况制作了3份询问笔录。经调查确认,湘潭中威重工有限公司存在以下7项违法行为:1.未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3.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刘势力)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4.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5.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6.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7.未按照规定组织焊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三、案件分析

湘潭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根据相关情况进行了集体讨论,最终认定:湘潭中威重工有限公司未依法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规定;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刘某)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无证上岗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情况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未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未为劳动者(焊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行为违反了《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该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取证合法。集体讨论中,考虑到湘潭中威重工有限公司是只有十几个人的小微企业,属于非高危行业,目前企业比较困难,且检查发现问题后,该企业态度端正、马上组织进行了整改。综合考虑,最终对湘潭中威重工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责令限期整改;3.对湘潭中威重工有限公司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共计罚款2万元。

四、典型意义

随着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断深化,安全发展理念不断巩固,大型、上规模企业及高危行业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已经比较规范,执行得也越来越严格,生产安全风险逐步降低。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个体、私营企业越来越多,分布的行业越来越广,且大部分规模都比较小,因利益趋动,企业主的安全生产观念淡薄,企业各项制度形同虚设,这部分企业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数量已占所有安全生产事故的大多数。因此,对这部分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也成为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工作内容。

对这起典型违法案例的查处,体现了我省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严肃查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坚定决心;依法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企业实施经济处罚,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化监督执法工作的重要手段,有利于促进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本案查处追究安全生产违法企业的经济责任,能够促使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进一步落实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改善安全生产状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对存在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小微企业实施经济处罚,对同类型的小微企业能起到警示作用,生产经营企业无论大小,都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等系列法律法规,依规生产、合法经营,把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到安全生产各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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