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个人名义申报公司专利


2024-01-06 16:18 信息来源: 市党史方志办 浏览次数:


一、案例

沈阳某公司组织人员开发研制的“吊车、矿车功能安全定位器”,经公司组织项目试制鉴定成功。但该项成果长期存放在项目设计人刘某个人手中,刘某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以其爱人隋某个人的名义向国家专利局申报并获得批准“定位器”的专利。此事件是由于该公司对档案疏于管理造成的,市档案局对该公司和刘某作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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