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取国有档案案件


2025-06-11 16:57 信息来源: 市党史方志办 浏览次数:


被告人兰某某、李某某均系某县法院干部,且对该院领导胡某某心存不满。1999年12月,该县法院为做好档案达标工作,需要重新装订已归档的案件卷宗。被聘用参加此项工作的王某某(系胡某某的亲戚)将准备重新装订的27册卷宗(内有刑事案卷25册、执行案卷2册)放在该法院图书室内,被告人兰某某、李某某借机盗出这些卷宗,由兰某某谎称“废纸”送往别处存放。事后,兰某某、李某某草拟了一封信,复印数份发往有关部门,控告胡某某用人不当致使法院案卷丢失,胡某某还在事后包庇丢卷人王某某。

2000年12月,兰某某、李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已着手侦查县法院档案丢失一事,遂将藏匿的案件卷宗取走,丢弃在该县法院门口的理发店屋顶上。2001年1月,经李某某指认,公安机关将丢弃的案卷追回。经该县保密局鉴定,被盗的27册卷宗中,属绝密级的卷宗2卷,秘密级的卷宗4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兰某某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李某某犯窃取国有档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案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其在诉讼活动中形成的案卷对国家和社会均有保存价值,是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诉讼档案。兰某某、李某某都是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且均为人民法院干部,他们窃取的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中,有绝密级卷宗2卷,秘密级卷宗4卷,这一行为竞合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按照刑法“想象竞合从一重处断原则”,法院判决适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认定两被告盗窃国有档案。另外,兰某某、李某某窃取国有档案是为了陷害本单位的领导,然而其陷害行为尚未达到情节严重,不另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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